|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741元,利息及费用9910.55元(计算至2019年7月14日),并自2019年7月15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