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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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35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