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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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榕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554.4元(对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0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前述2055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已经支付给原告的2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减); 三、被告***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54.4元后,可以向被告***追偿12332.64元(20554.4×60%);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原告***负担62元,被告***负担101元,被告***负担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