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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108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91812.0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22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被告***负担1035元,原告***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