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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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若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享有以被告***名下位于柳州市鱼峰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6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