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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若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享有以被告***名下位于柳州市鱼峰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86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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