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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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下花园区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下花园顺益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借款人民币1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截至2019年8月24日,共欠利息683635.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0元,减半收取12735元,由被告下花园顺益建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