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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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濮阳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