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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濮阳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濮阳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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