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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某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于本判决某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于本判决某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87.19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某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87.19元; 五、被告江西吉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