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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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高启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竹溪惠发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竹溪惠发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27日前的利息为128700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湖北高启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26元,由被告竹溪惠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