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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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益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盛创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阜阳益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支付原告阜阳益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322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2元,由原告阜阳益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17元(已交纳),由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10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