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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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6614.3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为5534.6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以206614.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6日止;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206614.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其中借款206614.34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5534.6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3.82元,由原告***负担290.82元,由被告***负担5003元;本案财产保全费1851.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其中5003元以及财产保全费1851.2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03元、财产保全费185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