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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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55769.22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款项人民币505769.22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858元,由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0)。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