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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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停车费12804.6元、物业费10519元及利息(该利息应以12804.6元和105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水费917.8元、电费11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原告原告苏州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1939元,被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