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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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功诚新科技有限公司 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功诚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翥山天城地下室漆施工及交通设施安装工程的维修、修复费、鉴定费计人民币27978.91元[(25400.59+8855+20000)×70%-10000]。 二、第三人南昌青山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翥山天城地下室漆施工及交通设施安装工程的维修、修复费计人民币16276.68元[(25400.59+8855+20000)×30%]。 三、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功诚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378.56元。 四、驳回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江西功诚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67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反诉费65元,合计币5062元,由江西功诚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44元,由第三人南昌青山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