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安华储运有限公司 长春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春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15,020.02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计674.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剩余674.5元返还长春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5570元(原告长春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