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工业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润富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塑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塑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州润富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540000元、利息(以本金1540000元,按月利率6.39‰,自1998年12月31日起计至1999年12月30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540000元,按日万分之三,自1999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8年6月5日止)。 二、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工业总公司对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塑料厂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塑料厂追偿。 三、被告郑梅南、王楚霞对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塑料厂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在57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塑料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72元,由被告金平区汕樟塑料厂、汕头市金平区汕樟工业总公司负担(被告郑梅南、王楚霞共同负担其中的受理费53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