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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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广源化纤有限公司 汕头市体爽服饰有限公司 汕头市鸿奎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体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鸿奎织造有限公司货款50891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从2019年7月8日计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鸿奎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汕头市体爽服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原告负担1079元,由被告汕头市体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69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抵除其应负担部分余1169元,予以退还,被告汕头市体爽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