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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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支付原告***62109.21元、原告***3835.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支付原告***5318.34元、原告***247.1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支付原告***5425.84元、原告***1364.1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元及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92元及鉴定费14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59元及鉴定费17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4元及鉴定费16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1元及鉴定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936元,超出部分1744元予以退还,各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收到判决书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