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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馆陶县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保险金共计48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0元,减半收取计903.5元原告馆陶县顺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6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