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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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 新乡好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借款本金284624.18元及利息118142.13元(利息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算计增直至该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新乡好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1元,减半收取3745.5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新乡好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7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