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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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瑞德森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世纪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瑞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元; 二、被告洛阳市瑞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包含两部分:2020年12月8日之前欠付的利息290,545元;自2020年12月9日起,以本金7,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河南世纪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洛阳市瑞德森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950元,由被告洛阳市瑞德森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876,由原告***承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