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泰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泰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思雨万隆国际商城29幢1-147号商铺; 二、被告济宁泰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思雨万隆国际商城29幢1-147号商铺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租金10032元及后续产生的租金(按照济宁泰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万隆国际商城租赁合同书》关于租金的约定计算至商铺交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刘思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济宁泰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