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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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50000元,支付利息217296.98元,合计767296.9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6元,由原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764元,被告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