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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占用100000元的利息44600元及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占用50000元的利息1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5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4元,减半收取计391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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