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占用100000元的利息44600元及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占用50000元的利息1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5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4元,减半收取计391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