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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二分公司
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祥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113.1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为976元,由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二分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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