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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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宝鼎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2020)京0113民初17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北京宝鼎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款六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元以及赔偿款六万二千四百九十九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三十七元,由被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9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