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万利兴达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万元、质保金12.1万元,共计26.8万元,并以14.7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1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辽宁万利兴达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465元,由被告辽宁万利兴达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900元,由反诉原告辽宁万利兴达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