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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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27871.4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8月8日欠利息、罚息共5022.21元;从2019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即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7%计算,罚息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860元。 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五路28号佛奥阳光花园180幢2105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易房抵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5316元(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