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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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 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盛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加工费及货款12393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以1158620.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80758.8元基数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ZB6170曲轴模具半副、WF6170曲轴模具半幅、52B曲轴模具一副、ZB6170曲轴沙箱两幅。 四、驳回反诉原告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原告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被告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38元,由反诉原告高密航宇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488元,由反诉被告威海浩润曲轴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