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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市旺泰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旺泰工贸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旺泰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

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撇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钱占顺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百余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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