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旺泰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旺泰工贸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旺泰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 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撇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钱占顺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百余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