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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武汉苏克斯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苏克斯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73,057.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0.50元,由被告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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