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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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159050元给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