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81民初3613号 原告: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原告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凤城市辽宁绒山羊绒毛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敏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温雨情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