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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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科欣翼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国科欣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25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25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止); 二、驳回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66元(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94元,已交纳;由北京国科欣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重庆鹰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