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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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同市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塞北红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塞北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大同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963333元(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并按年利率6.2%支付2020年8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8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塞北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