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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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信盛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上诉人贵州信盛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周转料租赁合同》; 二、被上诉人贵州信盛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及费用229630.45元、违约金68889元; 三、被上诉人贵州信盛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未返还租赁物损失140343.60元;并从2020年7月7日起,对未返还的租赁物继续支付租金至赔偿款付清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合计11829元,由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2元,由被上诉人贵州信盛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27元。 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