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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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28158.56元。 -5- 二、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7200.00元; 三、被告***不承担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原告***自行承担100.00元,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00.00元,原告***自行承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