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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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安中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97766.35元; 二、被告***、***、吉安中安实业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赔偿1701.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3元,减半收取为6071.5元,原告***、***、***负担253.5元,被告***负担581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