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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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致所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7-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