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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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302执保6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齐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博丰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公主岭市博丰汽贸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