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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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华鹏电子散热器有限公司 潍坊永泰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永泰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华鹏电子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其中:一、2019年3月31日前利息290250元;二、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三、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永泰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2元,减半收取计5601元,由被告潍坊永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