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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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044号民 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2021年2月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对***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一般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承担。上述款项***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7420元给***。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