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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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203.61元,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后,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836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法院案款账号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800元,被告***负担500元(二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