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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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 徐州众人发配载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货款、加工费共计127245.88元,冲减原告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应给付被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运费10000元,被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117245.88元及利息(以117245.8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7元,反诉费1457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6874元,由原告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842元,被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