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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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进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泰格散货第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损失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60元,由原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4580元,由被告和进船务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泰格散货第二有限公司负担5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