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应按月利率2%向***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应按2021年5月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该利息应与借款本金同时结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3元,减半收取1278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