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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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达利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山东达利工贸有限公司预付款27670元; 二、被告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山东达利工贸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以27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达利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共计1552元,由原告山东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由被告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