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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235846.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2005.77元,之后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上浮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付息,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70521元,公告费300元;

二、若***、***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名下的厦门市湖里区后埔东里152号302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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