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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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吉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西县吉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709.01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被告迁西县吉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