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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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四、***、***、郑州时利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3833.8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负担453元,***、***、郑州时利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鉴定费1300元,由***、***、郑州时利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1453元,***、***、郑州时利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